銘傳大學觀光校友會 組織章程 94年6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97年3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觀光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本觀光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畢(肄)業校友之情誼,建立校友聯繫網絡,發揮母校『誠、樸、敬、毅』精神,謀求校友間的團結、福利、互助及協助促進母校、觀光學院、觀光產業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觀光學院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畢業或肄業於銘傳大學觀光學院各學系(科)及就讀於觀光學院研究所(含在職碩士專班)者,得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二)準會員:凡就讀於銘傳大學觀光學院之肄業生、選修生及參加本院所舉辦的訓練講習課程之學生,得為本會之準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現任或曾任職於銘傳大學觀光學院工作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校友會組織章程宗旨者,自願贊助本會經費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會長、監事權;罷免會長、監事權;被選舉權。
(二) 準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本會會務委員會成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由會務委員會中提名後,提請會員大會投票公開產生。
第八條 每屆會長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
第九條 會長卸任後無異議需擔任下一屆輔導會長,負責輔佐新任會長各項會務事宜。
第十條 本會設副會長一到三人,負責協助會長總理會務,由會長就三大觀光專長領域之優秀會友人才推薦擔任並送請監事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及各會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採內閣制,由會長遴選派任,並呈送監事會備查。
第十二條 各主任委員依會務章程執行各項會務工作,並得募集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名單需送請會長核可並呈送監事會備查。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需為本會基本會員、各委員會主委需為本會基本會員或準會員。
第十四條 會務委員會之相關組織規劃與工作執掌授權由會長規劃,並提送監事會備查,於會員大會中提報追認通過。
第十五條 本會應選三名擔任本會監事會監事,由獲得最高票者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職責為協助本會會務運作、督導各委員會會務執行狀況及經費審查。
第十六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分設:
(一)秘書長一名,由會長遴選,送請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二)任務編組:秘書長得邀請各會員負責各工作編組,掌理本會各項活動之籌辦及會務之推廣工作。
第十七條 會長得視會務需求,聘請顧問數名,以協助本會會務運作之指導與諮詢。相關聘任須提送監事會備核。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佰元整,並應繳交年費。
(1) 準會員之年費為:新台幣參佰元整
(2) 其他會員之年費為:新台幣伍佰元整
(3) 永久會員:本會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壹萬元者為永久會員,得免每年繳交年費,其會員資格及享有相關權益仍依前列第四條、第五條相關規定為準。
(4) 以上會費年費收費標準得依本會會務需要調整之。
第二十條 本會收支帳目經監事會確認後每半年公佈一次,並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實行,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可由大會授權給會務委員會修訂經由會務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過半數決議通過修改,並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