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相關法規 (連結)
一、本校觀光學院為使學生理論與實務結合,增加實務經驗,訂定本細則。
二、 實習課程為本院實務運作訓練必修課,計一學分。
三、 實習方式採校內實習及校外實習(含彈性實習及統一分配實習)兩種。
四、 學生校內實習於一年級上學期起,一年級下學期暑假結束前,應完成實習30小時;學生校外實習於二年級上學期開始,至四年級上學期學期結束,應完成實習370小時。經審查通過之建教合作實習單位,得自一年級上學期開始承認其實習時數。
五、 轉學生若原校就讀觀光、休憩、餐旅科系,曾修畢實習學分,經原校出具 正式實習證明,列明實習地點、實習部門、實習項目、實習時間者,得連同實習心得報告,提經系主任轉呈院長核可,抵免校外實習時數185小時。
六、 學生實習期間由專任教師、助教參與輔導,實習後追蹤檢討與改進。
七、 學生實習期滿時,由院辦公室寄發實習考核表,請實習單位填寫後,逕寄本校觀光學院辦公室。